有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申请,办理立项手续。 
  	(二)审查 
  	由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
  	(三)批准 
  	校企合作项目经校企合作办审查后,提交学校主管校长审定,并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。 
  	  
  	第三章   管理 
  	第六条   日常管理 
  	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,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。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。 
  	第七条   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
  	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。 
  	(一)、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
  	 校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、人才培养、服务收入、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,并按照合同(协议)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,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。 
  	(二)、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
  	合同期限在3年(含3年)以上的合作项目,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,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,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。 
  	第八条    资产管理 
  	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,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(协议)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,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。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,应办理入帐手续。 
  	第九条    奖励及惩罚 
  	(一)奖励 
  	校企合作办每年召开总结会,对当年的校企合作进行总结,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。 
  	(二)惩罚 
  	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,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责任人自行承担。 
  	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,部门或个人,由学校通报批评;对由于工作部分责任,以权谋私,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,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。 
  	第四章   附则 
  	第十二条  学校与国(境)内的事业、社会团体、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。 
  	第十三条  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